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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

文章来源: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  点击率:6   发布时间:2016-08-18

 

 

近日,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。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,经林某某(已判决)提议,被告人黄某、林某某至扬州市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间仓库,共同窃得门把手、窗条等报废铝合金计35千克,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15元。销赃得款人民币320元。
2015年7月的一天中午,经林某某提议,被告人黄某、林某某至扬州市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间仓库,共同窃得报废钢材2000千克、报废铝合金35千克,经鉴定价值人民币计2315元。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。
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扬州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黄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,系共同犯罪,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提请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、酌情从重及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,本院应予支持。综合全案,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,同时继续向被害单位退出盗窃物品的折价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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